作者:中原区法院 符向军 徐红展
编辑同志:
今年2月,我超市与一家肉食品加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由加工厂在一年内持续供应我超市肉食品,当时我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并加盖了超市的单位公章,而肉食品加工厂只是法定代表人徐某签了字,并未加盖他们厂的公章。6月份始,由于肉食品普遍涨价,肉食品加工厂要求提高原定的货物价格,遭到我超市的拒绝后,肉食品加工厂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绝再向我超市供货。请问:肉食品加工厂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是否有效?
光大超市
光大超市:现就你超市的问题回答如下:
肉食品加工厂的做法是不对的,没有理由单方停止供货。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代表企业、单位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合同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你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虽然肉食品加工厂只是由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其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就表示肉食品加工厂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对方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事实上,肉食品加工厂先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向你们供货,说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其因为肉食品涨价便借口合同无效而拒绝继续供货,是单方违约的行为,这是错误的。你们除了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们的相应经济损失。
实际生活中,合同签订生效后,如要变更履行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从肉食品加工厂的角度来说,除非与你们重新约定合同或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内容,否则,其无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变更、终止合同义务,其因未达到涨价要求而单方停止供货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河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