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姜思慎,男,四十四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住上海市东安一村一O二号三一室。
被告:乔雪竹,女,三十五岁,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在江苏省文化厅戏剧研究所工作。
案由:著作权纠纷 电影《十六号病房》是以乔雪竹的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改编的。改编过程中,乔雪竹与姜思慎存在着合作关系,以后因署名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
二、稿费和奖金现有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元,除去百分之三十的原著费六百四十八元,余款一千五百一十二元,按乔百分之六十、姜百分之四十的比例。乔雪竹得九百零七元,姜思慎得六百零五元。
三、今后影片再拷贝,剧本再发表,应以两人共同署名。乔雪竹提出要出一本个人电影剧本集子,将这个剧本收进去,姜思慎表示同意不署名,但必须在三年以后出。
四、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这一纠纷发表违反本协议条款和精神的言论。
五、诉讼费二十元,由乔雪竹、姜思慎各负担十元。
按协议乔雪竹应付姜思慎的稿费、奖金、诉讼费已执行完毕。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弼
审 判 员 黄 辉
审 判 员 杨林泉
审 判 员 崔登嶺
审 判 员 王贞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丽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84〕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姜思慎,男,四十四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住上海市东安一村一O二号三一室。
被告:乔雪竹,女,三十五岁,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在江苏省文化厅戏剧研究所工作。
案由:著作权纠纷
电影《十六号病房》是以乔雪竹的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改编的。改编过程中,乔雪竹与姜思慎存在着合作关系,以后因署名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
二、稿费和奖金现有人民币二千一百六十元,除去百分之三十的原著费六百四十八元,余款一千五百一十二元,按乔百分之六十、姜百分之四十的比例。乔雪竹得九百零七元,姜思慎得六百零五元。
三、今后影片再拷贝,剧本再发表,应以两人共同署名。乔雪竹提出要出一本个人电影剧本集子,将这个剧本收进去,姜思慎表示同意不署名,但必须在三年以后出。
四、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这一纠纷发表违反本协议条款和精神的言论。
五、诉讼费二十元,由乔雪竹、姜思慎各负担十元。
按协议乔雪竹应付姜思慎的稿费、奖金、诉讼费已执行完毕。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天弼
审 判 员 黄 辉
审 判 员 杨林泉
审 判 员 崔登嶺
审 判 员 王贞全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丽
贺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