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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建网站一抄了之两公司难逃其咎
    “现在越来越多的东莞企业开始注重企业形象,自建网站或委托他人建网站,但是网页的设计和刊载内容也可能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的我市首宗网页著作权案件,经省市院二审维持判决生效。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委托他人制作的公司网站与另一家公司网站雷同而被判侵权,这给不少正在进行网站建设的企业提了个醒。
  案情回放

  事件源起:
  公司网页太相似 客户晕了头
  2009年3月,一直经营得顺顺当当的东莞市莞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莞成公司)生意有些寡淡,并陆陆续续接到客户的咨询电话,“你们跟三清环保公司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同一家企业啊?”这让老板许家顺蒙了,“自己的企业怎么会不明不白地跟这家公司扯上关系呢?”
  按捺不住的许老板网上搜索了下,这一查,便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就在两家公司的网站上,“太像了!无论是网页的格式、内容都几乎一模一样,难怪顾客会混淆的。”
  原告起诉:

  网页雷同定是同行侵权
  早在2006年8月,莞成公司委托广州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公司网站,域名为www.hb0769.cn。经过几个月的精心设计,网站终于于2007年3月15日制作完成,并通过审核正式开通。而作为同行的东莞三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清公司),也有一个域名为www.sanqinghb.cn的企业网站,除多了一个欢迎页面外,其网页结构、内容几乎与莞成公司的一模一样,包括企业简介、客户名单、公司结构、工程案例等。
  许家顺赶紧找来律师商量对策。在律师的指引下,他们首先到东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电脑,进入三清公司的网站(www.sanqinghb.cn),进入欢迎页面,公司简介(主页)页面、生产废水页面、噪音治理范围页面等等各个主要页面,制作了(2009)东证内子第1690号、2120号公证书。
  带着这两份公证书,以及公司横匾照片、客户信息、工程案例照片等各种能与网页内容相互印证的资料,莞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三清公司以及为其制作网页的代理公司东莞市通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4月29日市中院民三庭受理了此案。
  两被告应诉:

  网上资料谁都能用
  收到起诉状后的三清公司自然要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们公司的网站是委托易通计算机公司设计的,公司并没有给他提供任何资料。”不仅如此,被告三清公司还辩称,“况且,莞成公司网站上的很多内容,在网上随便一搜一大把,他们能用我们就能用,怎么能算是我们侵他的权呢?”
  同为被告的通易计算机公司则辩称自己为三清公司制作的网页是独立制作完成的,为此他们还提交了几份网页制作的资料作为证据。同时,他们还认为,自己只是受委托设计网站,即便网站造成侵权,他们也不应该成为侵权的主体。
  法官断案:

  网页编排也体现独创权
  “网页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网页作品本身,一种是网页中所刊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等。”在分析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后,合议庭法官理清了案件的关键点首先在于:原告莞成公司是否享有www.hb0769.cn域名下的网页作品及其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
  法官认为,网页是由结构、布局、文字、图片等元素汇编而成,如果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也应该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www.hb0769.cn域名下的网页,虽然采用的是一般网页制作的格式,但是内容选择编排上还是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权,应当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作品由汇编人享有。既然网页是莞成公司委托广州广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且双方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网页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广企公司,而不属于莞成公司。  
  焦点二:
  www.hb0769.cn域名下的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莞成公司。
  对于网页中所刊载的内容,是文字、图片的数字化形式,符合著作权法相关作品保护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且莞成公司是www.hb0769域名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网页上均标注了“东莞市莞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作为版权声明,因此,可以认定网页内容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莞成公司。
  不仅如此,莞成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方案、照片原件以及在宣传栏中张贴的“我们的使命”、“经营理念”、“公司目标”等等,这些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网页内容是莞成公司原创的。至于三清公司称这些内容来自公共领域,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在承认了莞成公司对网页内容的著作权之后,法官又仔细比对了两家公司的网页内容。
  经对比发现,除公司信息、少量标题、文字表述和个别图片存在不同外,两家网站的大部分内容均相同。在三清公司以及通易公司均无法证明其创作过程和合法来源的前提下,法院最终判定:三清公司作为域名所有人,未尽对网页内容的审查义务,当属侵权,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易计算机公司实际参与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与三清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两公司共同赔偿莞成公司5万元经济损失,并登报道歉。
  焦点一:
  www.hb0769.cn域名下的网页著作权应该属于网站制作公司,而不属于莞成公司。
  法官连线

  东莞著作权案件去年增加近两倍,法官提醒:企业建网站应注意 保留第一手资料
  以前只听说过文艺作品、影视作品、设计作品等等容易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很少听说公司建立的网站也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近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娟娟。
  东莞日报:近一两年来,不少东莞企业开始加大研发力度、自创品牌,这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应该越来越多。有没有相关的数据?
  法官: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的趋势非常明显,2006年,民三庭成立时,收案才51宗。到2009年,民三庭收案已达592宗,短短三年,案件数涨了十倍多。以著作权为例,2007年中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有48件,2008年达到75宗,2009年竟猛增到208宗。以来料加工为主的产业模式,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会相对少些,但是随着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的案件势必会越来越多。
  东莞日报:以著作权为例,新增的这些案件有没有些新的趋势或者特点?
  法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涉及到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但是以往的侵权案例大多集中在局域网,如网吧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提供影视作品下载等等。近来出现了一些与互联网有关的新类型案件,数量虽少,但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其中本期专题报道中的几个案例就是典型例子。
  东莞日报:现在越来越多的东莞企业开始重视网站建设,甚至不惜重金请专业的制作公司来制作网站,作为网站所有人,是否对自己的网站享有著作权?
  法官: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网页作品著作权和网页内容作品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网页作品属编辑类作品,其著作权归于网页制作人而非网页所在的域名所有人,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很多企业是域名的所有人,但他们错误地以为自己花钱请人建了网站,当然就享有网页作品的著作权。对域名所有人而言,如果特别在意网页的编排和内容的设置,应当在委托制作网站时,明确约定由自己享有网页作品的著作权。
  至于网页内容(包括图片和文字),其著作权属于作者,域名所有人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作者的授权。如果网页内容是域名所有人原创,则域名所有人享有对网页内容的著作权。本案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网页内容是域名所有人莞成公司原创,因此莞成公司享有著作权。这同时也提醒其他企业,在建设公司网站时,应注意保留第一手资料。
  东莞日报:如果企业的网页被他人“抄袭”,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侵犯,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官:如果有其他网页或网页内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作为对方网页制作单位,如果参与了侵权,则不能免责;如果其只是提供技术支持,并不知道网页内容侵权,只要在得知内容可能侵权后,及时删除内容,停止侵权,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而作为对方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对网页内容富有审查的责任,如无法举证证明其创作过程或合法来源,则须承担侵权责任。
  东莞日报:对于东莞出现的首宗网页侵权案件,还可以给企业带来哪些启发?
  法官:网站正如企业在网络世界的“门面”,是企业的智慧、财力凝聚的成果。很多企业不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肆意抄袭、模仿他人创意,抢夺商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网络环境,应当予以制止,并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制裁。
  反之,网络是一个不设防的环境,企业在建设公司网站时,应注意保留第一手资料;在网页内容的选择上,对那些可能涉及企业经营秘密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最好不要上传到网页上。
 
来源:东莞日报


更新:2010/4/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建网站一抄了之两公司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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