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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雇员假日务工受伤  雇主应不应赔偿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调处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员在临近春节前得到了赔偿款。


  原告卯明飞是被告蒋仕平雇佣的汽车修理工,在修理汽车的过程中不慎被铁屑刺伤左眼,立即被送往当地卫生所治疗,由于伤势严重,第二天被送往昭通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二十四天,用去医疗费8920.2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均遭被告拒绝,认为原告受伤的当天厂里放假,其受伤与厂方无任何关系。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厂方虽然当天已放假,雇主未安排其工作,但是雇员卯明飞仍在厂里修车,法院认为其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工作,且事故发生后,雇主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法官明确指出虽然当天放假,但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雇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未充分注意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在工作中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属于违规作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3920.20元,并已当日给付。从而化解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使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鲁甸县人民法院



更新:2010/2/20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雇员假日务工受伤  雇主应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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