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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都市入职4年无合同社保清洁工状告雇主获赔2.7万

    珠江晚报讯(记者庞晓丹)清洁工肖某在新香洲一家酒店工作4年,酒店一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一年多前,肖某做手术向酒店申请报销,但遭拒。2009年,肖某将该酒店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历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两审后,今年初,二审判决酒店应当赔偿肖某各项补偿2.7万余元。


员工怒告公司
    肖某2005年7月入职我市新香洲一家酒店从事清洁工作,月薪930元。肖某诉称,其每天工作8小时,全月无休息,工资表上却记录每月休息4天,公司却未支付任何加班费。此外,期间公司也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7月,肖某做手术花去1.4万余元。出院后,肖某向公司提出报销申请却遭到拒绝。
  同年11月,肖某辞职。其后,肖某以“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拖欠加班费”的理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酒店赔偿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5万余元。


几经周折获赔2.7
    在仲裁阶段,被告酒店提出,肖某只是酒店请来的钟点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医疗费、休假、加班费等问题均属于无理要求。

    仲裁委在查明后认为,肖某与酒店之间乃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2010年4月,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酒店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等共计1.9万余元。
  肖某不服,随后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香洲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认定酒店补偿肖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为10230元,而非仲裁裁决的1357元,加上其余补偿金、医疗费等,肖某应获赔2.7万余元。
  据悉,该判决下达后,被告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珠江晚报



更新:2011/2/2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都市入职4年无合同社保清洁工状告雇主获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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