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甘厚敏
公司管理人员在离职两年后,被原聘任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任职期间的借支款。9月5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明返还借支款17765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6月,原告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聘请被告李明任公司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明就职后,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先后向公司借支24500元。后被告陆续报销差旅费、餐费计6734.5元。
2007年12月26日,李明向公司提出辞职。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间办理了工作移交,并就李明的所有工资进行了核算,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未从李明工资中核减任何费用。手续办妥后,李明即从公司离职,其将一切事物交接给该公司的财物总监刘辉。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单是李明在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出差时申请差旅费的借款单据,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员工出差后用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核销费用,该借款单据在核销出差费时是用来财务做账的,核销出差费用后借款单据怎么处理是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李明于2007年12月26日提出辞职时和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核算了所有的工资,公司并未在工资中扣除李明的任何款项,这从一般常理分析,李明可能不欠公司借款。此外李明于2007年12月31日与公司财物总监齐辉进行工作交接时,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也没有主张李明欠其任何款项。因此,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在李明辞职两年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明在职期间拖欠其借款17765元的理由不成立。且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财务账目争议,也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并非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综上,原告泰和九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请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