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包 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作者: 来先龙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并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重庆夔门安装公司系35KV三康线新建线路工程的施工单位。2009年4月26日,原告与陈先玉签订《临时劳务承包协议》,将该线路工程中的工具、机器设备、物资等转运劳务项目发包给陈先玉。陈先玉便招收并组织被告袁成高等民工于同年5月4日施工。5月5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原、被告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30日,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重庆夔门安装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将35KV三康线新建线路工程中的工具、机器设备等物资转运劳务项目发包给陈先玉,而陈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袁成高是陈先玉招用的劳动者。因此,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原告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更新:2011/9/1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非法发包 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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