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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离开公司4年后讨“遣散费”被判无效

   

    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面临重组,已离职多年的原雇员张某及妻子王某,持董事长曾签字的承诺书,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曾许诺的养老金、遣散费;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41万余元及支付王某服务费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张某之诉不予支持;由投资公司支付王某服务费10万元。

 

    现年37岁的张某,曾于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在该公司,担任司机兼办公室工作。而妻子王某于2003年1月至2010年12月,亦在该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工作。在2010年9月16日,该投资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支付张某及王某进公司来历年的养老金、遣散费20万元;同意支付王某购置办公房的服务费计10万元,合计30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诉讼材料,法院发现从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王某为补缴社保费及讨要工资、经济补偿金,曾3次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因该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还引起诉讼到法院。2011年4月下旬,王某再一次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为她补缴2003年10月至2006年9月的社保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获劳动仲裁部门的受理。
 
    今年5月6日,张某及王某聘请律师分别向法院起诉称,两人系夫妻关系,曾分别在该投资公司工作多年。在2010年9月16日,该投资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愿意支付张某及王某养老金、遣散费20万元,同时支付王某服务费10万元。现要求该投资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8.41万余元;支付王某服务费10万元。
 
    法庭上,该投资公司认可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于2003年4月至2006年9月曾在公司任司机兼办公室工作;王某于2003年1月至2010年12月在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工作。声称在2010年9月投资公司面临资产重组,可能会遣散员工,而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着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却采取胁迫的方式要求董事长在她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名。考虑到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有协作业务关系,若激怒了王某可能会泄露有关机密。无奈,董事长在承诺书上签名,现认为该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请求法院对承诺书予以撤销。还强调张某早于2006年9月已离职,诉讼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了诉讼时效,均不认同张某及王某的诉求。
 
    该投资公司还找来董事长的司机许某作证,许某介绍说去年9月16日下午两点,他去董事长办公室时,看见王某与董事长在谈话,并看到桌上有一份承诺书。王某威胁说你不签字不要紧,反正公章、私章都在我这里。之后,许某离开了办公室。下班送董事长回家的路上,在车里董事长对他说:一生米养了个恩人,一斗米养了个仇人。
 
    法院认为,涉案承诺书的效力问题,张某、王某与该投资公司的意见截然相反。尽管,该投资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司机许某的证言,但该证言尚不足以认定王某有胁迫的事实。投资公司在承诺书中同意支付王某购置办公房的服务费10万元许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公司理应履行承诺。
 
    涉及张某主张的养老金、遣散费,以经济补偿金形式提出主张。法院以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虽然该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有记载许诺,但养老金系社会保险范畴,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予以免除或私下补偿,投资公司关于养老金的承诺属无效。另外,张某主张的遣散费。法院则认为,遣散费属单位变更时,对员工生活上的一种帮助补贴,而根据涉案双方的陈述,法院认定该投资公司是在面临资产重组,可能会遣散员工情况下承诺支付张某遣散费。而在2010年9月之后,该投资公司却未发生公司重组变更之事,直至案件判决时该投资公司仍然登记在册运行。张某早在2006年9月已离开该投资公司,有何资格享受2010年9月公司的遣散费呢?据此,法院对张某主张遣散费即为经济补偿金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法院网


更新:2011/10/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离开公司4年后讨“遣散费”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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