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使用假文凭 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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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名牌大学文凭应聘高薪职位,后东窗事发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被削减劳动报酬。2011年10月9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持假文凭求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判决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和相应减少持假文凭任职劳动者在聘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2010年3月,如东林海饲料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会录用了持有南京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文凭的张华华作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自张华华任公司销售经理以来,业绩平平,能力表现欠佳,公司查看其教育经历时发现其南京财经大学文凭系造假。于2011年3月20日,公司通知张华华即日起不用来上班。张华华在领取2月份、3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时遭到拒绝,遂向如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张华华2月份、3月份工资5000元及相应业务提成1000元。公司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以欺诈手段导致原告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被告工资及相应提成。
被告辩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并没有询问文凭真假,自己不属于欺诈行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和提成。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张华华持假文凭与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显属欺诈行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的报酬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张华华相应劳动报酬,但可相应减少。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林海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张华华工资4000元及业务提成1000元。
法官提醒求职者,求职时不要弄虚作假。就算作假侥幸被录用,如果“东窗事发”,不仅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还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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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
更新:2011/10/1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应聘使用假文凭 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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