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适用“双倍罚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许多的新型劳动争议应运而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争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适用“双倍罚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首先,《劳动合同法》82条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之日应该是一个时间节点,是指初次用工;其次,未订立劳动合同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后者是存在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再次续签;由此可见,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综上所述,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双倍工资”罚则制度,从法理的本质上讲,是因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有始有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且新用工关系已经开始,符合《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条件,应当适用“双倍罚则”。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