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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禁区吸烟丢“铁饭碗” 米其林“炒”员工有依据

作者: 杨克元   

     中国法院网讯   明明知晓唯一的吸烟区在不远的亭子内,而禁烟区不能吸烟的规定,员工卫正东却还是因为烟瘾发作,在硫化车间打浆间现场吸了一支烟,最终被解除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卫正东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合理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卫正东诉讼请求。
 

    上海男子卫正东于1984年进入上海轮胎公司正泰橡胶厂工作。2001年4月,正泰橡胶厂与外方合资成立了米其林公司。卫正东在公司内担任打浆工。2007年12月1日,卫正东与米其林公司签订了期限自即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14日,卫正东于工作期间在禁烟区内吸烟,被他人发现。第二天,被公司代表找去谈话。问:“2011年6月14日,你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内被内审审核员们和陪同人员发现在现场吸烟。你是否知道在该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后果是什么?”。卫答:“我确认吸烟事实。我知道后果可能造成停产”。6月17日,米其林公司向卫正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鉴于你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工作现场有违禁吸烟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卫正东觉得抽了一支烟被解雇实在很冤,便于今年7月4日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卫正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米其林公司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卫正东诉称,那天下午15:40左右,恰逢下雨,考虑到至吸烟亭吸烟会被雨淋湿,故在硫化车间打浆间的小房间内吸了一支烟。想不到竟被开除。米其林公司认为,卫正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现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请。

 

    经查明,米其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禁烟区吸烟的,或把易燃物料带入公司,或在公司或工厂任何区域丢弃燃烧物,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卫正东早已签收了此员工手册。

 

    在庭审中,卫正东依然认为十分冤枉,反复为自己辩解。他陈述道,硫化车间打浆间的小房间内设有饮水机、空调、办公桌椅,可以说是休息间。当天在内抽烟,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而米其林公司则不依不饶,称硫化车间打浆间并未设立休息室,而是为了减少粉尘伤害,特意在车间内隔了一个小房间。小房间的门为玻璃质地,以便工人观察打浆间的情况。

 

    卫正东还陈述,打浆间内放有聚乙二醇、滑石粉、洗洁精、炭黑等物料,打浆内无禁烟标识。打浆间系公司在车间外草地上搭建,在南面的草地上设了一个亭子,供员工吸烟。当日因为下雨,故其未去亭子吸烟。而米其林公司称,卫正东所在的车间是易燃易爆物品比较多的车间,炭黑等物品上面本来就有禁烟标识。卫正东作为老员工,其对车间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

 

    米其林公司认为,室外吸烟亭系公司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并告知了所有员工。现卫正东在其所在车间内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此,米其林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关闭室内吸烟室的通告”等证据。通告明确室外吸烟亭为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在吸烟亭以外场所吸烟的员工将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米其林公司以员工卫正东于2011年6月14日在硫化车间打浆间工作现场违禁吸烟,违反其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卫正东虽否认看到过关闭室内吸烟室的通告,然从其有关米其林公司在南面的草地搭设吸烟亭、当日其因为下雨故未去亭子吸烟之陈述来看,他已知晓上述通告。室外吸烟亭为米其林公司唯一指定的吸烟场所。卫正东明知其所在的打浆间并非设立的吸烟点,其所在车间内的物料属于易燃易爆,在此吸烟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同时,卫正东亦知晓在禁烟区内吸烟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综上,米其林公司解除与卫正东的劳动关系,有合理依据。因此,卫正东主张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请,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更新:2011/12/2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禁区吸烟丢“铁饭碗” 米其林“炒”员工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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