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税务税法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驳不了面子虚开发票 损害国家税收管理获刑


  
  段某本是正当的生意人,因为经不住熟人的一再要求,为了不驳熟人的面子,先后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追悔莫及,2010年12月23日下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元月以来,被告人段某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周某虚开给魏某(另案处理)所在的安阳市鑫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份山东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651.03元,税额19830.68元。安阳市鑫源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全部予以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9830.68元,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段某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更新:2010/12/2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驳不了面子虚开发票 损害国家税收管理获刑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