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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签订合同不履行 违约被判担全责

  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出卖人未能按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出卖人与买受人发生纠纷。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转让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50000元,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转让金。后因转让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被告迟迟不能按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转让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告已将转让价款交付给被告,已履行作为买受人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同标的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1/1/1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签订合同不履行 违约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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