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科技公司以曾经的员工张先生在按“保密”约定获得17.2万元后,泄露商业秘密,干扰正常经营为由,起诉要求退还17.2万元并赔偿500万元。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泄密和侵害的事实,日前,其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仲裁达成付款协议
2009年10月22日,张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万余元。仲裁期间,双方达成科技公司支付17.2万元,别无其他争议的协议。2009年12月4日,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同年12月10日,张先生、科技公司和UET公司签订了三方清偿协议,确认17.2万元由UET公司支付。协议另约定,张先生对于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属于Knoll公司、UET公司及科技公司的客户列表、产品、服务方法等一切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泄露,UET公司及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放弃向Knoll公司、UET公司及科技公司要求任何劳动报酬或补偿的权利,不得干扰Knoll公司、UET公司及科技公司的正常运营,包括前往相关机构通报3公司的各种情况等,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方式与3公司的员工进行沟通,扰乱员工的正常工作等,如张先生违反上述义务,UET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支付应付款或归还其已经自UET公司处取得的应付款,并且有权按照其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由于科技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有关约定,于今年1月21日申请仲裁,要求张先生返还17.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仲裁会决定不予受理。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返还17.2万元,停止干扰科技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挂靠员工据理力争
张先生辩称,与科技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原为美国的Knoll公司及UET公司提供劳务,其中UET公司系专门为Knoll公司在中国做采购业务的,其功能相当于Knoll公司在中国的采购部门。自己与UET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由于该两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经注册登记,故将员工挂靠在科技公司名下,故与科技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该两家美国公司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主体,故其申请劳动仲裁时以科技公司作为了被申请人。由于本人并未违反清偿协议的约定,未实施过干扰科技公司正常运营的行为,亦不可能给科技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全部诉请。
●索赔证据不足败诉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确认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劳动仲裁中却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又在认可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达成清偿协议,据此,可认为双方间曾经建立劳动关系。对于科技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万元诉请,因在清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UET公司支付张先生17.2万元。同时,清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若张先生违反协议义务,UET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支付应付款,还应归还已从UET公司处取得的应付款。故科技公司无权向张先生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2万元。
另外,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干扰正常经营行为和获赔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科技公司未对张先生发生过侵害科技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及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进行的事实进行举证证实,也未举证证明张先生存在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科技公司受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故科技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其诉请难以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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