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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之辩

  作者: 董娟

  编者按:在2008年遭遇乳业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和企业道德危机之后,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日高。但是否该用法律手段强求企业承担道德义务;垄断企业和草根小企业的标准如何统一?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中国移动(65.25,2.15,3.41%)集团上海公司董事长郑杰等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提出通过立法手段,适当纠正过分强调以企业盈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的传统公司法理念,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一时激起千层浪,究竟要不要实施这一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舆论、律师和企业都给予了广泛关注。

  应不应该立这样一部法,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嵘持反对态度。他的观点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两部分构成,首先是法律责任,其次是道德责任。从法理上讲,企业只要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就无须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

  他认为,企业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既有的法律来确定,守法的企业不但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税法》、《会计法》,还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用法律手段强求企业承担道德义务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例如救灾捐款、帮助贫穷者、控制艾滋病等,可以通过舆论媒介进行引导宣传,但不应搞强制性的募捐或摊派,更不可以对不愿捐款的行为做法律处罚。

  来听一下企业的声音。郑杰的提案刚被媒体报道时,一家总部在上海的浙江企业管品牌的副总告诉记者,如果真的要出台这样的法律,在论证阶段估计就有很多的民营企业要“上书”。他的理由是,企业做善事应该是企业的道德问题。如果将之上升到法律高度,也许会引发不少逆反心理。“如果真的要对社会负责,首当其冲也是那些垄断性国企。”

   实际上从去年的“5·12地震”开始,在涉及到一些企业究竟要不要捐款,应该捐多少的问题上,就已经有人呼吁要出台类似的法律,将企业应该回馈给社会的行为用法律条文的方式给确定下来。

  王嵘坚持社会问题出现时从本质上应该加以积极解决的是国家,政府不能推卸责任或将解决社会危机的成本转嫁给企业或普通老百姓。以《企业社会责任法》的名义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践效果等同于增加纳税人的税负。他认为,如果确信目前的税法是合理的,就绝不应再制订以向企业收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法”。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张小艺对是否需要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的看法,虽然没有王嵘那般坚决的反对,但也不赞同。他的观点是“出发点是好的,但现实不具可行性。”

  张小艺能够理解郑杰等提交议案的立场,可能更多的是希望能够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倘若出台此法律则是会对企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就算出台了法律,如何制定一个标准?东部企业和西部企业的发展不均衡,中国移动这样的大公司和卖服装的民营企业的差别也很大,仅用利润的百分比来说话也是不科学的。”张小艺说。

  实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的条文,目前已经散见在国家和地方出台的8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中,但由于缺乏健全、完善、明确、系统的法律法规,造成企业在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时不能有效地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不足,社会审计也不完善。

  上述现状也是郑杰提交议案的原因之一。王嵘认为即使面临这样的问题,当务之急不是增加立法,而是完善执法和强化社会监督。苏南某市就有这样的例子,为了帮助残疾人就业,该市在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基础之上,给予吸纳30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更优惠的税收和其他政策上的倾斜。一家新入驻该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为了赢得更好的政府关系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很快吸纳了32名残疾人就业。但3年后,市工会和残联才发现残疾人员仅剩7人。

  “关键在于执法的严格,而不是制定怎样的法律。”张小艺说,“与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法》,还不如先从法律上将慈善捐助进行完善。”



更新:2009/3/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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